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挪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