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限制退出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驾驶人处五百元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应当立即发还电动自行车。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