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商、维修服务商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者非法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非法加装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