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行与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驾驶人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按照标志、标线停放电动自行车。在未设定停车场所的地方停放电动自行车的,不得占用盲道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不得占用或者堵塞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公共走道、消防车通道。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