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公共建筑、商业街区、物业管理区域等处科学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地和设施。

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

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