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规划城乡道路,建立非机动车道路通行体系。根据现有道路实际情况,划设非机动车道,或者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右半侧划定适当范围,为电动自行车通行创造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划设置非机动车道。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