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行与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规划城乡道路,建立非机动车道路通行体系。根据现有道路实际情况,划设非机动车道,或者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右半侧划定适当范围,为电动自行车通行创造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划设置非机动车道。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