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与服务第十六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通过组织观看宣传片、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确保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知晓相应交通安全知识。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