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通过组织观看宣传片、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确保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知晓相应交通安全知识。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