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行与保障第十七条有效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北省地方性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规定。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