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