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