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