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由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违反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和时限内将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因不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