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公民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的记录,作为奖励依据;公民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的记录,可以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

个人信用修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