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公民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的记录,作为奖励依据;公民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的记录,可以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个人信用修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