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备设施:

(一)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停车泊位、公共厕所和垃圾分类投放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污水收集处理等市政设施;

(二)盲道、无障碍厕位、无障碍停车泊位等无障碍设施;

(三)自动体外除颤仪、母婴室等便利设备设施;

(四)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备设施。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