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备设施:(一)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停车泊位、公共厕所和垃圾分类投放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污水收集处理等市政设施;(二)盲道、无障碍厕位、无障碍停车泊位等无障碍设施;(三)自动体外除颤仪、母婴室等便利设备设施;(四)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备设施。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