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故意损坏车辆;规范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科学、有序投放车辆,采用设置电子停车围栏等先进技术规范停放秩序,加强车辆的停放管理,及时整理随意停放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车辆。

需要利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泊位等公共资源进行经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车辆投放信息、调度运维制度等依法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及时提供变更信息。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