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重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