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重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