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识、介绍牌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