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在重点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时,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重点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危及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安全。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