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九条有效重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改造、改建或者修缮时应当与重点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协调。在重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