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主要出入口设立保护标识、介绍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识、介绍牌。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