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重点历史文化街区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害重点历史文化街区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