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小秦岭保护区的核心区。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