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禁止在小秦岭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因教学、科学研究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入。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