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禁止在小秦岭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学研究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入。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