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陈列馆、文化馆、文物保护管理所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