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时,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征询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一)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二)确定旧城区、棚户区改建范围;(三)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四)进行土地储备、出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