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工程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