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等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护林人员,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