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