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野外用火安全和森林防火专业知识。 新闻、文化、教育、交通、旅游、民政等部门应当做好规范野外用火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播放或者刊登野外用火管理和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中小学校应当开展野外用火安全和森林防火专题宣传教育。家庭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消防安全教育。 第九条 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野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