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业经营企业及经营者利用秸秆腐化、氨化等技术综合利用秸秆,并将秸秆利用的技术、设备、项目纳入资金扶持范围。

鼓励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收集田基、荒地的草木,进行移除处理和回收利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秸秆收储点。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