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业经营企业及经营者利用秸秆腐化、氨化等技术综合利用秸秆,并将秸秆利用的技术、设备、项目纳入资金扶持范围。鼓励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收集田基、荒地的草木,进行移除处理和回收利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秸秆收储点。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