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野外用火管理不落实主体责任,执法不严的,由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