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执法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重要事项,协调处理跨县(市、区)水污染纠纷,解决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