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五年规划目标考核、年度计划目标考核,作为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