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漠阳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实行流域管理和区域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市、县、镇、村四级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是所辖河湖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所辖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林业、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自然资源、财政、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城市管理、海洋渔业、海事、港务、公安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