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