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漠阳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实行河(湖)长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发现污染和破坏流域水质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根据流域水生态评估情况制订保护、整治、修复、管理的目标和对策的;
(四)未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
(五)监测发现交接断面和重点监测点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未及时采取控制和恢复措施的;
(六)未及时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截留、挪用漠阳江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