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漠阳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科学规划和设置自动监测点,建立水质监测制度,对流域交接断面和重点监测点实时监测,并按规定通过漠阳江流域水质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将监测数据和饮用水安全状况向社会公开。

负有地下水监测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漠阳江流域地下水水质进行全面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