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对水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等进行实时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及时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及排污情况。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