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漠阳江流域内依法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核定的纳污能力,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