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漠阳江干流、主要支流及大中型水库水体等组织开展水生态评估,根据漠阳江流域水生态评估情况制订保护、整治、修复、管理的目标和对策。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