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漠阳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