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禁止向漠阳江流域内的水体排放、倾倒生活垃圾,并执行以下规定:

(一)村(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

(二)城乡结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农村的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三)偏远地区或者人口分散的农村的生活垃圾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础上,因地适宜就近运至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不能就近运至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的,应当纳入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