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漠阳江流域内推广无公害水产养殖、生态养殖、循环水养殖等,减少水产养殖业污染。

禁止在水产养殖中使用以下渔药:

(一)高毒、高残留或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等毒性的渔药;

(二)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

(三)其他法律法规禁用的渔药。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