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实施雨污分流,将污水纳入集中处理的污水管网系统,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综合利用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对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村(居)民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对粪便、废水等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对染疫畜禽尸体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