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漠阳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扩大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区域范围。
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
限养区内实行养殖场规模和养殖承载密度限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标准并向社会公开。限养区内不得审批新建、扩建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已有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不得扩大养殖规模,改变养殖种类不得增加排污量。
适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该区域环境容量要求,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种养结合的原则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