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漠阳江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对化肥、农药、农用薄膜、饲料、添加剂等合理使用的指导,减少和消除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在漠阳江流域内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