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漠阳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公共雨水、污水分流管网。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雨水排放系统排放污水。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