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漠阳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公共雨水、污水分流管网。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雨水排放系统排放污水。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