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漠阳江流域内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水污染。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漠阳江流域内的工业集聚区应当依法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