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漠阳江流域从事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或者破坏地下水资源。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