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防治第十六条有效漠阳江流域内排放国家公布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